夫妻离婚债务转移的解决:加大对转移夫妻共同财产行为的惩处力度,除了按照《民法典》的规定,对行为一方进行处理外,对那些情节特别严重的行为人,应按妨害公务和伪证罪进行处理,以减少此类行为的发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夫妻共同债务的清偿原则如下:
1.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的原则。《民法典》规定夫妻财产共同所有,共同债务共同清偿,还规定了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分权,由此,夫妻共同债务,双方也有平等的清偿权。
2.协商一致的原则。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清偿,双方应从各自的实际承担能力和经济来源出发,协商一致解决。
3.依法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的原则。找法网提醒,离婚时(后),当债权人主张权利时,原夫妻双方都不能以离婚时双方达成的协议为由拒绝对债务的牵连责任。
4.坚持男女平等与保护妇女利益相结合、考虑双方当事人实际履行能力的原则。平等清偿并非平均分担,还应考虑到当事人履行债务的能力。
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有如下几项:
1.购置共同生活用品所负债务;购买、装修、共同居住的住房所负的债务。
2.夫妻一方或双方为治疗疾病支付医疗费用所负的债务。
3.从事双方同意的文化教育、文娱体育活动所负的债务。
4.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
5.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