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
2.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其他处理的。
3.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
4.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对象发布的能反复适用的规定。
5.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
6.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
7.行政机关对落实私房政策等历史遗留问题作出的处理。
8.其他不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为。
期限为60天,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找法网提醒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1.行政权属纠纷裁决案件。
2.海关纳税争议案件。
3.专利复审委员会复审前置。
4.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
5.价格违法处罚。
6.对游行拘留处罚不服的案件。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
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