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法律后果:
行为人终身不享有以下的权利:
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3.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4.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根据《刑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剥夺政治权利期限从什么时候开始算:
1.被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与管制的期限同时起算、同时执行;
2.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按照执行判决的一般原则,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并执行;
3.判处死刑、无期徒刑因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从主刑执行之日起开始执行剥夺政治权利。
找法网提醒您,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包括四种情况:
1.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等于管制的期限,同时执行,即三个月以上两年以下;
2.判处拘役,有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
3.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终身剥夺政治权利;
4.死刑缓期执行或者无期徒刑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