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人在借款人不履行债务时,需要向债权人承担责任。我国法律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
(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担保人的条件是: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年龄在18(含)--65周岁(含)之间;
2.具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户口本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及婚姻状况证明;
3.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和还款意愿;
4.具有稳定的收入来源和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三十六条
商业银行贷款,借款人应当提供担保。商业银行应当对保证人的偿还能力,抵押物、质物的权属和价值以及实现抵押权、质权的可行性进行严格审查。
经商业银行审查、评估,确认借款人资信良好,确能偿还贷款的,可以不提供担保。
担保人可以成为失信人。找法网提醒您,如果担保人是案件中的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等情形的,法院会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