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具亲属关系证明需要准备以下材料:
1.当事人的身份证及复印件。
2.申请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和户口簿;
3.申请人为外国国籍的,提交所属国的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4.申请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无单位的由住所地政府部门出具;
5.委托代理人代理申请的,须提交授权委托书和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其他代理人须提交有代理权资格的证明;
6.申请人提交关系人的护照或身份证、旅行证和其他可证明关系人身份的证明材料;
7.其他应当提供的有关证明、材料。
找法网提醒您,亲属关系按发生原因可分为:
1.配偶。即夫妻,是男女双方因结婚而形成的亲属关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互为配偶。配偶是血亲和姻亲赖以发生的基础,因而是最重要的亲属关系。
2.血亲。是因血缘联系而形成的亲属关系。在某些情况下,血亲关系也可因法律拟制而发生,所以血亲又分为自然血亲与拟制血亲。
3.姻亲。是以婚姻关系为中介而产生的亲属,但不包括配偶本身。姻亲可以分为血亲的配偶、配偶的血亲以及配偶的血亲的配偶。
直系血亲不可以结婚。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八条规定,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直系血亲包括父母子女间,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间。
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是指在血缘上和自己同出于三代以内的亲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