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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2023-12-20 0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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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具体内容是,解决行政协议争议的;请求撤销或变更行政行为的;请求确认行政行为无效的等。行政诉讼的立案流程为,确认具有管辖权的法院;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等。

  一、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1.请求判决撤销或者变更行政行为;

  2.请求判决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

  3.请求判决确认行政行为违法;

  4.请求判决确认行政行为无效;

  5.请求判决行政机关予以赔偿或者补偿;

  6.请求解决行政协议争议。

  二、行政诉讼立案流程

  行政诉讼程序具体是:

  1.首先要确有管辖权的法院;

  2.原告要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3.人民法院在立案之日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给被告,被告在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相关材料;

  4.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通过审理作出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

  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或者原告申请被告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三、行政诉讼撤诉后还可以再起诉吗

  找法网提醒您,行政诉讼撤销起诉后,能再起诉,但以同一事实和同一诉讼请求起诉的除外。当事人如果以不同的事实和根据起诉的,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法院提交起诉状和证据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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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包括哪些内容?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处罚不服而提起的诉讼;对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而提起的诉讼;和对确认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决定不服而提起的诉讼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 (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 (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 (十二)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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