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和审批有以下不同之处:
1.适用范围不同:行政审批的适用范围较宽,可以归入行政审批的项目种类很多,甚至包括推荐、命名、备案、证明等。而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行政许可大体上可以分为五类:普通许可、特许、认可、核准、登记;
2.设定的条件不同。行政许可是一项重要的行政权力。《行政许可法》规定:只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地方性法规可以依据法定条件设定行政许可,地方政府规章可以依据法定条件设定临时性行政许可。其他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而行政审批事项的设定,法律并无严格限制,各级行政机关(也包括非行政机关)都可以设定审批事项;
3.指向的对象不同:行政审批的对象十分宽泛,除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外,还包括行政机关本身。它不仅涉及外部对象,也涉及行政机关内部事项;而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行政许可的对象仅仅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并不包括行政机关对其他机关或者其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的审批,当然也不包括行政机关的内部审批事项。
找法网提醒您,行政许可是可以撤销的,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情形如下:
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
5.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行政许可是依申请的行为;行政许可是强制性的行政管理行为;行政许可是外部行政行为;行政许可是准予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行政许可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