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一年后能够诉讼,按相关法律规定,劳动仲裁后,符合法律规定情形的,能够向法院提起诉讼。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能够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能够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能够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能够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能够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能够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劳动仲裁所需的证明材料包括:
1.仲裁申请书。申请人应当按照规定如实准确填写《仲裁申请书》,《仲裁申请书》一式三份,其中两份由申请人本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提交仲裁委,一份由申请人留存;
2.身份证明。申请人是劳动者的,提交本人身份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申请人是用人单位的,提交本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本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
3.能够证明与被诉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有关材料。如劳动合同(聘用合同或协议)、解除或终止合同通知书、工资单(条)、社会保险缴费证明等材料及复印件;
4.其他材料。申请人在申请劳动仲裁时,仲裁委根据立案审查的需要,要求申请人提交能够证明被诉人身份的有关材料的,申请人应当提交。
如被诉人是用人单位的,应当提交其工商注册登记相关情况的证明(包括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地、经营地等情况);如被诉人是劳动者的,应当提交其本人户口所在地、现居住地地址、联系电话等。
找法网提醒您,劳动仲裁受理范围有:
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3.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5.因劳动报酬、工伤、经济补偿或者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