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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关系的分类有哪些

找法网官方整理
2023-12-12 09:35
导读: 家庭关系的分类包括了夫妻关系、父母子女关系以及兄弟姐妹关系。其他家庭成员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具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父母死亡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负有抚养义务;相对应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祖父母、外祖父母负有赡养义务。

  一、家庭关系的分类有哪些

  家庭关系包括夫妻关系、父母子女关系和兄弟姐妹关系。这里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家庭成员之间固有的特定关系。表现为不同家庭成员之间的不同联系方式和互助方式,是联结家庭成员之间的纽带。特点是以婚姻和血缘为主体,并由有婚姻和血缘关系的人生活在一起构成,表现为组成家庭的各成员之间特殊的相互行为。以代际关系为层次,以家庭同代人的多少为幅度,构成家庭中几代人或同代人之间的传递和交往。

  夫妻对于共同生活中的共同事务如住所、生活方式等拥有平等的决策权,夫妻拥有平等的姓名权、人身自由权,共同承担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对共同财产拥有平等的所有权、管理权、用益处分权,对子女拥有平等的监护权,在象征性语言上夫妻也没有等级秩序。

  二、其他家庭成员之间的权利义务有哪些

  1.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2.有负担能力的兄、姊,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抚养的义务。

家庭关系

  三、家庭成员被遗弃的后果

  找法网提醒您,对家庭成员进行遗弃的,如果遗弃情节恶劣,造成家庭员流离失所、严重伤残等的,就构成遗弃罪,依据具体情节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遗弃罪】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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