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养孤儿院孩子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1.居民户口簿和身份证;
2.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 、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3.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此外,领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的,并应当提交计生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的生育情况证明。
4.申请书;
找法网提醒您,领养孤儿需要300左右,具体如下:
1.申请手续费,每件20元;
2.收养证,每证10元;
3.收养登记调查费,每件220元。
上述收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收费单位实施收费前应按规定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在收费场所显著位置公示收费依据、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
办理收养子女的流程如下:
1.申请:收养子女的当事人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申请收养,按规定提交有关证件,证明材料;
2.审查:收养登记机关在收到有关证件,证明材料的基础上,遵循收养登记的原则及法律规定中的条件,认真审查,严格把关,依法律规定办理;
3.登记:经审核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准予登记,发给《收养登记证》,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五条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律规定进行收养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