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刑事诉讼辩护、代理;
2.请求给付赡养费、抚育费、扶养费;
3.请求给付社会保险金、最低生活保障金、抚恤金、救济金、劳动报酬;
4.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农村“五保户”、患有严重疾病的人请求侵权赔偿;
5.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产品质量事故或其他人身伤害事故的受害人,请求赔偿的;
6.见义勇为者请求奖励与保护;因见义勇为或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致使自己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本人或者近亲属请求赔偿或经济补偿的;
7.进城务工人员追索劳动报酬或其他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而请求赔偿的;
8.请求国家赔偿;
9.其他确需法律援助的法律事务。
1.法律援助是国家的责任、政府的行为,由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组织实施。它体现了国家和政府对公民应尽的义务。
2.法律援助是法律化、制度化的行为,是国家社会保障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3.受援对象为经济困难者、残疾者、弱者,或者经人民法院指定的特殊对象。
4.法律援助机构对受援对象减免法律服务费,法院对受援对象减、免案件受理费及其他诉讼费用。
5.法律援助的形式,既包括诉讼法律服务,也包括非诉讼法律服务。主要采取以下形式:刑事辩护和刑事代理;民事、行政诉讼代理;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公证证明。
1.法律援助承办人员接受指派后,不得疏于应履行的职责,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延迟或终止所承办的法律援助事项。找法网提醒您,如拒不履行法律援助义务,或者因疏于履行法律援助职责致使受援人遭受重大损失的,法律援助机构可以建议有关司法行政机关不予年审注册或给予相应处罚。
2.受援人不遵守法律规定以及不按法律援助协议的规定予以必要合作,经法律援助机构批准,承办人员可以拒绝或终止提供法律援助。受援人以欺骗方法获得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取消其受援资格,并责令其支付已获得服务的全部费用。
3.受援人因所需援助案件或事项的解决而获得较大利益时,应当向法律援助机构支付服务费用。
4.受援人可以了解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活动的进展情况;受援人有事实证明法律援助承办人员未适当履行职责的,可以要求更换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