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家专门机关: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军队保卫部门、走私犯罪侦查部门、检察院、法院;
2.当事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和被告人;
3.其他诉讼参与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
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包括的内容如下:
1.拘传。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强制其到案的接受讯问的一种强制方法。
2.取保候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责令某些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保证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措施。由公安机关执行。
3.监视居住。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限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得离开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并对其行为加以监视、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
4.拘留。
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在刑事案件侦查中,对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暂时采取的强制措施。
5.逮捕。
找法网提醒您,刑事诉讼抗诉条件如下:
1.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
2.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证据不足的;
3.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4.人民法院在审判过程中严重违反法定诉讼程序,影响公正判决或裁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