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一个多月离婚彩礼的判决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分析,如果符合退还条件应当退还:
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找法网提醒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对方不退还彩礼的话,是根据相关的法律到被告人所在地的法院进行起诉。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如果男女双方没有办理结婚登记的话,是可以要求退还彩礼的,或者是办了结婚登记,但是没有过共同生活的,也是可以要求对方退还彩礼的。退还彩礼这类的案件属于民事纠纷,一般会由当事人所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受理,宣判。一般来说,对于退还彩礼,符合情况的法院一般会予以支持。
彩礼一般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婚前给予女方一定数量的现金或者财物,以表示其与对方缔结婚姻的诚意,是以结婚为目的赠与,属于女方的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