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生前欠债,该笔债务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的,妻子应当承担清偿责任。反之,该笔债务没有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的,应当由丈夫一人承担,妻子不承担偿还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被继承人税款、债务清偿的原则】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如果丈夫的债务被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法院是可以冻结其妻子的存款的。如果不是夫妻共同债务的话,那么对方不会依法冻结配偶的银行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找法网提醒您,放弃继承遗产不需要承担债务,债务人去世的,其债务由继承人在继承的遗产范围内偿还,超出遗产范围的债务,继承人不需要偿还,继承人如果放弃继承,则不需要承担该债务的偿还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
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