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法律行为包括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达设立、变更、终止法律关系的行为,民事法律行为要有效,则行为人要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该行为应当是其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找法网提醒您,《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民事法律行为和事实行为的区别是:
1.事实行为完全不以意思表示为其必备要素,民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必备要素;
2.事实行为依法律规定直接产生法律后果,民事行为依据行为人的意思表示的内容而发生效力;
3.事实行为只有在行为人的客观行为符合法定构成要件时才发生法律规定的效果,民事行为的本质在于意思表示,而不在于事实构成。
民事行为是民事法律行为的上位概念,包括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民事行为、可变更或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不包括侵权行为、违约行为、无因管理行为等事实行为。
事实行为,是指行为人不具有设立、变更或消灭民事法律关系的意图,但依照法律的规定能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事实行为完全不以意思表示为其必备要素,事实行为依法律规定直接产生法律后果,事实行为只有在行为人的客观行为符合法定构成要件时才发生法律规定的效果,事实行为的构成不要求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双方行为。
该种行为如事后得到其法定代理人追认,则有效;反之,其法定代理人拒绝追认,则该行为无效。此类行为成后,法定代理人表态前,行为的效力待定。
2.无权代理行为。
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行为,被代理人事后追认的,则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反之,被代理人事后不追认的,该行为自始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该行为成后,被代理人表态前,行为的效力待定。
3.无权处分行为。
无权处分行为是指无处分权人与相对人所为的处分他人的物品或权利的行为。我国《民法典》第311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取得处分权,该行为有效;如权利人不予追认,无处分权的人又未取得处分权,则该行为无效。无权处分行为成立后,权利人表态前,该行为的效力待定。
4.债权同意欠缺的债务转移行为。
债务人转让其债务,如受让人无力履行债务,则债权人的利益难以实现。因此我国《民法典》第551条规定:债务人转让债务,应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未取得债权人同意而转让其债务的,转让行为在债权人表态前,该行为的效力待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