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纠纷的处理方式一般有以下三种:
1.协商
协商是指合同主体双方在自愿诚信的基础上,根据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充分交换意见,相互切磋与理解,求大同存小异,对所争议的问题达成一致意见,自行解决争议的方式。
2.仲裁
仲裁是指争议双方依仲裁协议,自愿将彼此间的争议交由双方共同信任、法律认可的仲裁机构的仲裁员居中调解,并作出裁决。仲裁裁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必须予以执行。
保险合同中具有涉外因素的争议,如涉及对外贸易、涉外运输、海事纠纷等,应向中国国际商会组织设立的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或海事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3.诉讼
保险诉讼主要是指争议双方当事人通过法院解决争端,进行裁决的办法。它是解决争议最激烈的方式
找法网提醒您,保险合同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保险人的名称、住所;
2.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以及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3.保险标的;
4.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
5.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的开始时间;
6.保险金额;
7.保险费以及支付办法;
8.保险金赔偿或给付办法;
9.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
10.订立合同的年、月、日;
11.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约定与保险有关的其他事项。
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