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离婚后一方反悔的,应当向原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解决。由婚姻登记机关根据当事人申请的具体情况和理由,作出相应处理。如果当事人一方想夫妻重归于好,另一方也表示同意的,双方可以共同到一方户籍所在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复婚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离婚协议应包含以下内容:
1.写明双方的基本情况,如姓名、性别、年龄、住所和双方结婚证的号码;
2.双方当事人同意登记离婚的真实意思表示;
3.子女抚养,即离婚后孩子抚养权的归属以及抚养费的负担与给付方式及期限;
4.共同财产的分割(包括家中物品、金钱、债权,归各方的数量和价值并附清单);
5.共同债权、债务的享有和清偿责任;
6.住房问题的处理方案;
7.对离婚当事人生活困难一方的经济帮助的方法、期限;
8.没有与子女共同生活一方的探望权实行的方式,及与子女共同生活一方协助的义务;
9.其他需要在离婚协议中明确的事情;
10.离婚当事人的签名;
11.离婚协议书签订的年月日。
离婚协议财产公证有效。离婚财产经公证机关合法的公证后,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对夫妻双方都具有约束力。因为公证本来就是对法律事实或者法律文书等有效性进行认定的活动。
找法网提醒您,《公证法》第二条
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