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后,亲属在案件侦查期间,一般不能会见嫌疑人,但可以委托辩护人会见。刑事案件在审查起诉阶段,亲属经办案机关同意,并经公安机关批准,可以会见在押嫌疑人。
法律规定,会见人犯,每月不许超过一次,每次不得超过半小时,每次会见的近亲属不得超过三人。会见时,应当有办案人员和看守干警在场监视。对外国籍人犯,少数民族人犯和聋哑人犯,还必须由办案机关聘请翻译人员在场。会见中,严禁谈论案情,不准使用暗语交谈,不准私下传递物品。违反规定不听制止的,应即责令停止会见。
刑事拘留适用情形为:
1.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2.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3.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4.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5.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6.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7.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除公安机关依法拥有决定拘留和执行拘留的权限以外,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32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在直接受理的案件中,对于具有以下两种情形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也有权决定拘留:
1.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2.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人民检察院决定拘留后,由公安机关执行。
根据法律规定,涉嫌刑事犯罪被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积极赔偿并得到受害人谅解的,可从轻处罚。但受害人或者犯罪嫌疑人本人不允许撤诉。找法网提醒您,经公安机关侦查,发现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应当撤销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