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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伤残评定的时间限制是什么

2024-01-21 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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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交通事故伤残评定的时间限制是依据受害人的受伤情况进行认定,一般是在伤情相对稳定时进行鉴定,由公安机关委托鉴定的期限为三十天,最长在六十天内。

  一、交通事故伤残评定的时间限制是什么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的时间限定,需要根据伤情情况进行决定:

  1.如果公安机关委托具有鉴定机构鉴定的,鉴定的期限一般是30日,最长不超过60日;

  2.如果由当事人自行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自司法鉴定委托书生效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一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鉴定机构确定检验、鉴定完成的期限,确定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超过三十日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

  二、不满意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怎么处理

  1.当事人对伤残评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评定书后15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重新评定。这里的当事人仅指交通事故中因伤致残的当事人,不包括未受伤的另一方当事人。上一级公安机关在接到重新评定申请书后30日内,应当作出重新评定的决定,并将重新评定的结论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根据规定,上一级公安机关作出的重新评定的结论是最终的决定。

  2.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可申请人民法院委托伤残评定。如果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重新鉴定:

  (1)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

  (2)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3)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

  (4)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另外,对于有缺陷的鉴定结论,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不予重新鉴定。重新进行伤残鉴定后,原来的鉴定结论因为存在瑕疵,所以不再采用。

  3.通过质证来排除或者降低伤残评定结论的证明力,包括两种情况:

  (1)由当事人当庭质询鉴定人。

  (2)由当事人聘请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当庭质询鉴定人。

交通事故伤残评定

  三、交通事故伤残认定费用归谁负责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的费用由申请进行鉴定的人承担。伤残鉴定的费用应当由申请人先行承担费用,最后根据各方的责任比例进行支付。找法网提醒您,除此之外,其他的检验、鉴定费用一般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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