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主要条款包括以下重要条目:
1.合同当事人的姓名(名称)、住所。联系电话;
2.合同标的;
3.标的物的名称、质量、数量、价款或者报酬;
4.合同的履行期限和方式;
5.违约条款和争议解决条款。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条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找法网提醒您,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如下:
1.比如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条款;
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的条款;
3.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
4.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
5.其它。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合同签订后是能进行更改的。在双方协商一致后,是可以变更合同,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