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纪人对委托物享有报酬的权利;经委托人同意,处分有瑕疵或容易腐烂、变质的委托物的权利;委托人逾期不支付报酬的,行纪人对委托物享有留置权,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等。
《民法典》第九百五十六条行纪人卖出或者买入具有市场定价的商品,除委托人有相反的意思表示外,行纪人自己可以作为买受人或者出卖人。行纪人有前款规定情形的,仍然可以请求委托人支付报酬。
行纪人和经纪人的区别即定义不同,行纪人是指经营行纪业务的当事人,行纪是指经纪机构受委托人的委托,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方进行交易,并承担规定的法律责任的商业行为。经纪人是指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在经济活动中,以收取佣金为目的,为促成他人交易而从事居间、行纪或者代理等经纪业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
找法网提醒您,行纪人需要承担的责任:
1.行纪人有报酬请求权。行纪合同属有偿服务合同,行纪人的报酬请求权是有条件的,其条件必须是在行纪人完成委托人委托的事务后,才有权请求给付报酬。完成委托人委托的事务,不仅指行纪人根据委托人的要求与第三人达成协议或签订了合同,而且还必须是在该合同的相对人已实际履行了给付义务后,这时行纪人才有权请求给付报酬。如果合同因行纪人的原因致使第三人无法给付时,行纪人则丧失报酬请求权。但由于委托的原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行纪人仍有报酬请求权。
2.行纪人有费用偿还请求权。行纪人的费用偿还请求权与报酬请求权的条件相同。行纪人请求偿还费用是以所行纪的事务已经按委托人之意图或合同约定完成为条件的,但如果行纪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没有履行,并不是由于行纪人的原因造成时,行纪人虽然失去报酬请求权,但仍应有费用偿还请求权。
3.行纪人有介入权。行使介自主权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委托事务必须是以购销活动为内容,其所购销的商品或财物必须有市价可依,或得到委托人的认可;二是在合同中无反对此类行为的约定。具备这两个条件行纪人才能行使这一权利。
4.行纪人有拍卖提存权。拍卖提存权的行使必须具备两个条件,缺一不可:一是必须是委托人拒绝受领;二是行纪人指定期限催告委托人受领。为避免损失的扩大方可行使这一权利。
5.行纪人有遵从委托人指令的义务,行纪人必须在委托人指令及授权范围内为法律行为。
6.行纪人必须以自己的名义,直接从事委托人指定的法律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