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章程可以自由约定的事项内容: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找法网提醒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五条,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和住所;
(二)公司经营范围;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五)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六)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七)公司法定代表人;
(八)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
公司章程修改章程程序如下:
1.由公司董事会提出草案。
2.股东会进行表决。
3.涉及需要审批的事项时,报政府主管机关批准。
4.涉及需要登记事项的,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办理变更登记。
5.涉及需要公告事项的,应进行公告,如公司发行新股募足股款后,须依法定或章程规定的方式进行公告。
公司章程具有以下效力:
1.对公司的效力,公司自身的行为要受公司章程的约束;
2.对股东的效力,股东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股权;
3.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效力,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一条设立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