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有以下类型:
1.带有民族歧视、性别歧视等性质的标志;
2.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标志;
3.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的国名、国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
4.其他禁止作为商标的标志。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二)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三)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四)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五)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六)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七)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
(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找法网提醒您,商标的有效期限是十年,且有效期限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若当事人需要延期的,应当在期满前十二个月内按照规定办理续展手续,最迟在十八个月内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九条
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
商标合理使用的判断标准是:
1.商标注册人使用商标时,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且不得损害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
2.商标注册人许可他人使用商标的,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商标局备案;
3.商标合理使用的其他判断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