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约和邀约的区别:
1.要约是一方向他方发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2.邀约指的是主动出发,通过某种方式提出想要参加某项活动的要求,或者把活动的内容介绍给别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二条规定,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七十六条规定,要约可以撤销,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要约人以确定承诺期限或者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合理准备工作。
第四百七十七条规定,撤销要约的意思表示以对话方式作出的,该意思表示的内容应当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为受要约人所知道;撤销要约的意思表示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会导致要约无效:
1.要约被拒绝。在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时,该要约失去法律效力。找法网提醒您,如果受要约人的回复没有作出承诺,但提出了一些条件,经过要约人的回复在规定期限内仍不作答复,可以视为拒绝要约。
2.要约被依法撤销。
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