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违约责任的合同是有效的。合同没有约定违约责任,并不会影响合同的法律效力。
《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合同违约赔偿的原则如下:
1.以严格责任为主,过错责任为补充的合同责任归责原则。《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2.补偿损失和恢复原状的完全赔偿原则。《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害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3.违约损失可预见性限制原则。可预见性规则是确定合同违约损害赔偿范围的重要规则。它从民法的公平原则出发,适用可预见性规则对损害赔偿范围作出适当的限制,避免合同风险完全由违约方承担。
找法网提醒您,合同解除违约责任的赔偿如下:
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