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违约责任情形如下:
1.出租人的违约责任:
(1)未按约定将房屋及其附属设施交付承租人使用的,应当支付违约金;给承租人造成损失的,还应负责赔偿。
(2)交付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不符合合同要求,或未按合同规定对房屋进行维修养护,危及承租人正常、安全使用的,应负责修理;承租人有权要求支付违约金;给承租人造成损失的,还应负责赔偿。
(3)出卖、转租房屋时,未按法律规定保证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或优先承租权的,应负责赔偿损失。
2.承租人的违约责任:
(1)未按约定支付租金的。
(2)对出租房屋使用不当,造成房屋及其附属设施不合理损害的,应负责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3)擅自转租、转借、换租房屋或利用房屋进行非法活动的,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并得请求支付违约金。
房屋租赁合同内容应符合的法律规定:租赁合同的内容包括有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和住所;租赁合同的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租赁合同的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租赁合同的违约责任及其争议解决方法等。其他法律规定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三条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七百零四条租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
房屋租赁合同可租赁的最长时间是20年。
根据法律规定,租赁合同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的部分不发生法律效力。也就是说,出租人和承租人约定的租赁期限超过二十年的,视为租赁期限为二十年,超过的部分不生效,二十年后,该租赁合同的期限届满,出租人就有权租客退还房屋,承租人也有权不再进行续租。
找法网提醒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五条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限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是,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