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是规定的强制措施包括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由公安机关根据案情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强制执行。案情情节较轻的,一般可以取保候审、监视居住。
找法网提醒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概括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传、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刑事强制措施的适用原则有:
1.合法性原则。各强制措施的采用,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适用;
2.必要性原则。各强制措施,只有在为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而有必要时才能采取;
3.相当性原则。适用何种强制措施,要与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程度和犯罪的轻重程度相适应;
4.变更性原则。任何强制措施,随着诉讼的进展和案情的变化要及时进行变更或解除。
刑事强制措施不会留下案底。案底是指某人过去犯法或犯罪行为的记录,又称为"前科"。个人的刑事犯罪记录,存于当地或上至国家级的档案中,是自然人的历史另类表现。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
犯罪记录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被封存的犯罪记录的情况予以保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