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合同终止原因有以下方面:
1.当事人依法解除委托合同;
2.委托合同约定的委托期限届满;
3.委托人死亡、终止或者受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终止。
找法网提醒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三十四条【委托合同终止】委托人死亡、终止或者受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终止的,委托合同终止;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根据委托事务的性质不宜终止的除外。
1.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基本身份信息;
2.受托标的的基本信息;
3.履行方式、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
4.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式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二十五条【委托人介入权】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是,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
根据《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三条规定,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造成对方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外,无偿委托合同的解除方应当赔偿因解除时间不当造成的直接损失,有偿委托合同的解除方应当赔偿对方的直接损失和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第九百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因不可归责于受托人的事由,委托合同解除或者委托事务不能完成的,委托人应当向受托人支付相应的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