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权与使用权的区别为:
土地使用权是指具备法定条件者依照法定程序或依约定对国有土地或农民集体土地所享有的占有、利用、收益和有限处分的权利,与经营无关,收益可以独占,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使用土地经营获利后与发包方分成收益,收益在户内分配,不可以独占。
土地承包权与使用权的联系是:
1.土地承包经营权属土地使用权的范畴,发包人对发包土地享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是向承包人发包土地的前提条件。
2.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核心内涵是承包人享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
3.土地使用权是指公民和法人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使用国家或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权利。而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承包者通过签订道土地承包合同而取得对农村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
找法网提醒您,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有期限的物权:
1.耕地的承包期限为30年。
2.草地的承包期限为30年至50年。
3.林地的承包期限为30年至70年;
4.特殊林木的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年批准可以延长。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性质决定了其具有不可继承性。
《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
通过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利主体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其本质特征是以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户家庭为单位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农户成员以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为前提。也就是说,家庭承包方式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农户家庭,而不是属于某一个家庭成员。
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承包经营权具有社会保障功能,其主要目的在于为承包农户的全体家庭成员提供基本的生活保障,而非成员的个人财产。在承包期内,当承包户中的一人或几人死亡时,承包地仍由其他家庭成员继续承包经营,不发生继承问题;死亡绝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应收归村集体组织管理。
因此,土地承包经营权不能被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