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剥夺政治权利者不能离境出境。剥夺政治权利属于被判处刑罚。中国公民被判处刑罚尚未执行完毕或者属于刑事案件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不准出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二条
中国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准出境:
(一)未持有效出境入境证件或者拒绝、逃避接受边防检查的;
(二)被判处刑罚尚未执行完毕或者属于刑事案件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
(三)有未了结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决定不准出境的;
(四)因妨害国(边)境管理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因非法出境、非法居留、非法就业被其他国家或者地区遣返,未满不准出境规定年限的;
(五)可能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决定不准出境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准出境的其他情形。
剥夺政治权利指的是以下权利:
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3.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4.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找法网提醒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外,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
剥夺政治权利的起始日期计算方法如下:
1.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其刑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执行;
2.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起算,同时执行,管制期满解除管制,政治权利也同时恢复;
3.判处有期徒刑、拘役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但是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
4.判处死刑包括死缓、无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期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计算。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剥夺政治权利是指剥夺犯罪人参加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权利的刑罚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