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性质不同。
2.引起审理程序发生的原因不同。第二审程序基于当事人行使上诉权而发生,而第一审程序是基于原告行使起诉权而发生。
3.审查对象和范围不同。一审法院审查的对象是被告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仅对所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和相关的行政法律关系进行审查;而二审法院审查的范围除此以外,其直接审查对象还包括一审裁判是否正确,即二审程序中的审查是对具体行政行为和一审裁判的双重性审查。
4.引起审理程序发生的诉讼主体不同。一审中的原、被告地位是固定的,有资格限制,提起诉讼并引起第一审程序的原告,即是行政对方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而二审中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并不固定,没有资格限制,原审中的原告、被告、第三人,既可以充当上诉人、也可以充当被上诉人。
5.审理方式不同。
6.裁判方式不同。
7.审理期限不同。
找法网提醒您,行政诉讼二诉应这样写上诉状:
1.应写清楚上诉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籍贯等个人基本信息;
2.应写清楚第一审判决书、裁定书的文号和上诉人收到的时间以及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名称;
3.应写明上诉的请求和理由;
4.应注明提出上诉的时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五条
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提起上诉的,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发生法律效力。
行政诉讼二审判决有的形式如下:
1.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2.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依法改判;
3.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4.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