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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中本院认为部分能否作为证据的依据

2023-09-29 0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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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民事诉讼中本院认为部分能作为证据的依据,因为根据规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的事项不需要在经过举证。民事诉讼中常见的证据类型有书证、视听资料以及证人证言等。

  一、民事诉讼中本院认为部分能否作为证据的依据

  民事诉讼中本院认为部分能作为证据的依据,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无需举证。

  找法网提醒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

  (一)自然规律以及定理、定律;

  (二)众所周知的事实;

  (三)根据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

  (四)根据已知的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出的另一事实;

  (五)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

  (六)已为仲裁机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

  (七)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的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反驳的除外;第五项至第七项规定的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二、民事诉讼中常见的证据类型有哪些

  1.当事人的陈述;

  2.书证;

  3.物证;

  4.视听资料;

  5.电子数据;

  6.证人证言;

  7.鉴定意见;

  8.勘验笔录。

民事诉讼证据

  三、民事诉讼证据的特征

  民事诉讼证据有三个基本特征:证据的客观真实性、证据的关联性、证据的合法性。

  1.客观真实性指作为民事证据的事实材料必须是客观存在的。

  2.证据的关联性指民事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存在的客观联系。

  3.指作为民事案件定案依据的事实材料必须符合法定的存在形式,并且其获得、提供、审查、保全、认证、质证等证据的适用过程和程序也必须是合乎法律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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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法条
  •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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