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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未成年人可指定的范围是什么

找法网官方整理
2023-10-11 23:50
导读: 法定代理人未成年人可指定的范围是未成年人的父母、未成年人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等人员。法定代理人丧失权利的情形是法定代理人死亡、被代理的当事人取得诉讼行为能力等。

  一、法定代理人未成年人可指定的范围是什么

  1.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2.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

  (1)祖父母、外祖父母;

  (2)兄、姐;

  (3)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 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3.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二、法定代理人丧失权利的情形

  1.法定代理人死亡或丧失诉讼行为能力。

  法定代理人在诉讼中死亡,其法定代理权自然归于消灭。法定代理人在诉讼中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已无法代理当事人实施诉讼行为,其法定代理权也即行消灭。

  2.被代理的当事人取得或恢复诉讼行为能力。

  法定代理人是由于当事人无诉讼行为能力而代为诉讼的。找法网提醒您,在诉讼进行中,如果未成年的当事人达到成年而取得诉讼行为能力,患精神病的当事人痊愈而恢复诉讼行为能力,他们便可亲自进行诉讼,法定代理权因此而消灭。

  3.法定代理人失去对当事人的亲权或监护权。

  法定代理人在诉讼进行中失去亲权或监护权,其法定代理权就随之消灭。例如,如果法定代理人是作为未成年当事人的养父或养母代为诉讼,其法定代理权在诉讼中随收养关系的解除而消灭。

法定代理人未成年人

  三、法定代理人的权利

  1.法定代理人参与刑事诉讼的职责是依法保护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诉讼权利以及其他一切合法权利;同时,法定代理人负有监督被代理人行为的责任。

  2.法定代理人享有广泛的与被代理人相同的诉讼权利。但法定代理人不能代替被代理人作陈述,也不能代替被代理人承担与人身自由相关联的义务,例如服刑等。同时,除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外,其他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还享有独立的上诉权:

  (1)被告人、自诉人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的,有权向上二级人民法院上诉;

  (2)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有权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但无权对刑事部分提起上诉。而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对第一审的判决不服的,只能请求人民检察院抗诉,无权独立地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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