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业选择以下合法的融资方式:
1.银行信贷;
2.企业债券;
3.商业信用;
4.租赁融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七条
商业银行开展信贷业务,应当严格审查借款人的资信,实行担保,保障按期收回贷款。
商业银行依法向借款人收回到期贷款的本金和利息,受法律保护。
第八条
商业银行开展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
找法网提醒您,中小企业融资需求的特点是数量少、要求急、次数频。中小企业点多、面广、量大,由于其经济规模小,其总体平均来说对资金的需求不是很大。找法网提醒您,因为规模小,中小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随宏观经济形势波动的联系要比大企业来得密切,易受市场波动的影响,所以中小企业的生产经营也就先天具有变动频繁和强烈的特点。这就决定了中小企业在其生产经营中,对资金的运筹安排也具有较大的不可预测性和波动性,企业资金需求会经常发生变化。
1.项目融资的融资对象是项目公司,企业融资的融资对象是项目发起人;
2.项目融资的追索权是有范围限定的,企业融资有完全追索权。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17号——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规定,证券公司经营融资融券业务,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分别开立融券专用证券账户、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信用交易证券交收账户和信用交易资金交收账户。融券专用证券账户用于记录证券公司持有的拟向客户融出的证券和客户归还的证券,不得用于证券买卖;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用于记录客户委托证券公司持有、担保证券公司因向客户融资融券所生债权的证券;信用交易证券交收账户用于客户融资融券交易的证券结算;信用交易资金交收账户用于客户融资融券交易的资金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