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头传唤的法定标准:
1.现场发现有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人。
2.人民警察应当出示工作证件。
口头传唤的程序是如下的:宣布口头传唤时,承办人员应当出示工作证,说明传唤的理由,并在讯问时将口头传唤的情况记入笔录。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找法网提醒您,强制传唤有以下时间限制: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传唤是指司法机关通知诉讼当事人于指定的时间、地点到案所采取的一种措施。
我国《刑事诉讼法》对公安机关讯问在押的犯罪嫌疑人的持续时间没有具体规定。第九十二条只是规定“ 对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
同时规定“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十二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需要说明的是,这一持续时间的规定只适用于 “不需要逮捕、拘留”没有被羁押的的犯罪嫌疑人。
派出所口头传唤不去的后果是会被强制传唤。如有正当理由不去应说明情况,如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将会强制传唤。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以及法律规定可以强制传唤的其他违法行为人,可以强制传唤。强制传唤时,可以依法使用手铐、警绳等约束性警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