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公司作为电梯的管理人,对电梯的日常运行负有管理义务,应当保障电梯的安全运行。物管公司应当保证在电梯出现故障时,及时采取必要之应急救助措施,防止损害进一步扩大。在维修过程中,应该对故障电梯增设提示牌,及时指导和提醒被困人员逃生。若物业公司对电梯未能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则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电梯滞留人员2小时以上的,属于一般事故。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一般事故的其他情形做出补充规定。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制定特种设备应急预案。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六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事故:
(一)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二)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500人以上1万人以下转移的;
(三)电梯轿厢滞留人员2小时以上的。
找法网提醒您,电梯事故通常除了造成身体受伤外,还有精神和心理伤害,因此可根据伤情和精神损害程度向电梯管理跨部门提出身体和精神伤害的赔偿,也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