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罪的构成标准是:
1.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侵犯的客体是人民法院的正常活动;
2.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和裁定,情节严重的行为;
3.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主体为特殊主体;
4.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符合上述要件,即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如果情节严重的,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如果情节特别严重的,则对行为人判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判处罚金。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刑事诉讼法确定的犯罪地管辖原则,此类案件是犯罪地法院审理,对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一般由执行法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找法网提醒您,《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六条 几个同级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