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分立后原有债权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连带享有和承担。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债务的处理从其约定。公司分立的,应当在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承担】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公司分立要满足以下条件:
1.召开股东大会,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2.成立清算组,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并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3.其他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六条【公司分立前的债务承担】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对于公司分立有的相关的法律后果:
1.公司分立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分立后的公司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2.公司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书面协议的,应当按照协议约定履行。
找法网提醒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九条【公司变更的登记】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