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对调解不成到开庭审理没有明确规定,只是对审限有规定。如是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法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如是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调解书的效力是永久的,但是持有生效的调解书申请执行的期限是两年。如果在调解书生效的两年内未申请执行,则将丧失强制执行的权利,但是并不代表调解书就没有法律效力。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民事诉讼法立案程序大致如下:
1.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的诉状,应当依照法律规定进行审查。发现原告或者自诉人证明其诉讼请求的主要证据不具备的,应当及时通知其限期补充证据,并将通知补证情况记录在案。
2.对经审查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原告坚持起诉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自诉人坚持起诉的,应当裁定驳回。经审查认为起诉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填写立案审批表,由负责审查起诉的审判人员决定立案,应当计算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向原告或者自诉人发出案件受理通知书。找法网提醒,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民事诉讼包括如下种类:
1.确认之诉
确认之诉,是指一方当事人提出要求法院判定其与对方当事人之间存在或者不存在一定法律关系的诉求。按照当事人诉请目的不同,又可以将确认之诉分为积极的确认之诉和消极的确认之诉。积极的确认之诉,是指当事人请求法院确认与另一方当事人之间存在一定的民事法律关系。消极的确认之诉,是指要求法院确认与对方当事人之间不存在某种民事法律关系。
2.给付之诉
给付之诉,是一方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的判令对方当事人向自己履行一定的民事给付义务的请求,如请求返还财产、支付货款的请求等。
3.变更之诉,又称形成之诉
是指当事人要求改变或者消灭某种民事法律关系的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