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户口本需要的证件如下:
1.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1份,验原件);
3.子女的出生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4.房产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5.申请人所在单位出具的属本单位员工的证明材料(原件1份);
6.单位出具的集体户地址变更的证明材料(原件1份);
7.申请人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无业证明(失业证、待业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8.收养证或解除收养的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验原件);
9.申请人本人一寸免冠彩照一张。
户口本在异地不可以补办。办户口本只能去户口所在地的派出所办理。
找法网提醒您,外地的派出所只对公民的户籍状况有浏览权,没有操作权,必须要去户籍地派出所才能补出新的户口本,户口本的页子上有本所公章和户籍员的手章,这都是在别的所无法完成的。
户口本补办了新的旧的则不能用了。一般在颁发新的户口本时,旧的户口簿是要收回去的,或者派出所在换发新证的时候在旧的户口本上加盖某一页的注销章。即失去法律效力。
有效户口本的使用情况:
1.居民户口簿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状况以及家庭成员间相互关系的法律效力,是户口登记机关进行户籍调查、核对的主要依据。户口登记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户籍调查、核对时,户主或本户成员应主动交验居民户口簿。
2.户主对居民户口簿应妥善保管,严禁私自涂改、转让、出借。如有遗失,须立即报告户口登记机关。
3.居民户口簿登记权属于户口登记机关,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簿上作任何记载。
4.本户如有人员增减或者登记事项发生变动,应持居民户口簿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登记。
5.全户迁出户口管辖区的,应向户口登记机关缴销居民户口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