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注册登记申请所需提供的材料如下:
1.《机动车注册登记、转移、注销登记/转入申请表》;
2.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3.机动车来历凭证原件;
4.国产机动车的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的进口凭证原件;
5.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原件;
6.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第三联原件;
7.不属于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认定的免予检验的车型的,还应当审查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8.机动车查验记录表原件;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原件或复印件。
找法网提醒您,以下情形下不予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
1.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的;
2.机动车来历凭证涂改的或者机动车来历凭证记载的机动车所有人与身份证明不符的;
3.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与机动车不符的;
4.机动车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销售或者未经国家进口机动车主管部门许可进口的;
5.机动车的有关技术数据与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公告的数据不符的;
6.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的;
7.机动车属于被盗抢的。
机动车登记规定具体内容是: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可以办理本行政辖区内摩托车、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登记业务。条件具备的,可以办理除进口机动车、危险化学品运输车、校车、中型以上载客汽车以外的其他机动车登记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