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传唤的法律依据为: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七条
需要传唤违法嫌疑人接受调查的,经公安派出所、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办案部门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唤。对现场发现的违法嫌疑人,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并在询问笔录中注明违法嫌疑人到案经过、到案时间和离开时间。
单位违反公安行政管理规定,需要传唤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适用前款规定。
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违反治安管理、消防安全管理、出境入境管理的嫌疑人以及法律规定可以强制传唤的其他违法嫌疑人,经公安派出所、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办案部门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强制传唤。强制传唤时,可以依法使用手铐、警绳等约束性警械。
找法网提醒您,行政传唤时间一般的为八小时。案情复杂,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询问查证的时间最长不超过二十四小时;应及时询问查证,期间从到达时间开始。一次传唤讯问不超过十二小时;拘传的期限不超过十二小时解除传唤或行政处罚,不得连续传唤。
行政传唤和刑事传唤的区别如下:
1.性质不同:治安传唤是一种行政措施,刑事传唤是一种侦查行为;
2.适用依据不同:
3.适用对象:治安传唤针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人,而刑事传唤的适用对象是不需要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
4.适用程序不同;
5.适用时限不同:治安传唤时限为24小时,而刑事传唤时限采取以12小时为一般,24小时为例外的原则。
6.是否可以强制传唤的规定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