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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意同乘情形下的损害赔偿诉讼主体应是谁

2023-11-28 1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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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好意同乘情形下的损害赔偿诉讼主体应是侵权第三人,并且在车辆驾驶员存在过错的情况下也应当承担起侵权责任。好意同乘认定需要注意的事项是注意保有人和搭乘人的目的内容以及费用收取。

  一、好意同乘情形下的损害赔偿诉讼主体应是谁

  好意同乘情形下,损害赔偿诉讼主体是侵权第三人,如果车辆的驾驶人有过错的,也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好意同乘者,是指在车辆所有人或控制人好意并无偿地邀请或允许搭乘该车的人。好意同乘不包括强行乘坐或有偿乘坐的情形。好意同乘者因交通事故导致人身损害的,车辆所有人或控制人作为运行支配者和运行利益的归属者,如果有过错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如果好意同乘者有过错的,可减轻车辆所有人或控制人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二、好意同乘的认定有什么注意事项

  1.目的方面。就目的而言,保有人有自己的目的,搭乘人也有自己的目的,一般情况下,两者的目的是不同的。但是,在日常生活中,广泛存在为了相同目的而同乘的情况,如双方结伴旅游、履行共同事务等。目的相同不影响好意同乘的成立。

  2.费用方面。善意同乘是无偿的,但不是所有的无偿搭乘都属于善意同乘,比如无偿乘坐专门迎送的车辆,如专门迎送顾客、专门接送学生的车辆。

损害赔偿

  三、好意同乘如何免责

  同乘者须经保有者同意。只有经过车辆保有者同意的同乘才能构成“好意同乘”。因为车辆保有者一经同意捎带同乘者,即负有将同乘者安全带致目的地的义务。找法网提醒您,如果途中因为车辆保有者的容过错造成同乘者损失,保有者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同乘者的同乘行为尚若未经车辆保有者的同意,或者未让车辆保有者知晓,则车辆的保有者与同乘者因不具备意思表示,不产生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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