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易程序只能适用于:
1.法定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案件,由于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人民检察院建议或者同意适用简易程序;
2.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3.被害人起诉的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区别如下:
1.审理方式差异,普通程序由合议庭审理,简易程序由独任审判或合议庭审理。
2.审理期限不同,前者审限为二到三个月,后者为二十天到一个半月。
3.程序差异,简易程序可就普通程序中的法庭调查、法庭辩论予以简化,如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出示证据等可以简化。
4.简易程序针对的是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认罪的案件。
5.审理期限:普通程序公诉案件,1个月,最多不超过1个半月。重大复杂案件经省高批准克延长一个月自诉案件,被告人被羁押的,同公诉案件。被告人没被羁押的,6个月。经法院院长决定可以延长3个月。审限从法院受理之日起计算。
简易程序20天二审:一般上诉抗诉的案件在1个月内审结,最多不超过1个半月四类重大复杂案件经省高批准,可以再延长1个月。最高院受理的上诉,抗诉由最高院决定再审为3个月,最多6个月。
刑事案件简易程序审理期限是二十天,即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案件后二十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可以延长至一个半月。刑事简易程序,是指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特定的轻微刑事案件所依法采用的,由审判人员一人独任审判审理案件所适用的较普通程序相对简化的诉讼程序。
找法网提醒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可以延长至一个半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