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基本原则:
1.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与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原则;
2.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
3.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
4.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条
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找法网提醒您,刑事审判程序有:
1.第一审程序。这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审判管辖的规定,对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和自诉人自诉的案件进行初次审判的程序。
2.第二审程序。这是指人民法院对上诉、抗诉案件进行审判的程序。
3.特殊案件的复核程序。包括死刑复核程序以及人民法院根据刑法规定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案件的复核程序。
4.审判监督程序。这是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在发现确有错误时,进行重新审判的程序。根据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审判的案件,如果原来是第一审案件,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如果原来是第二审案件,则依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判。
刑事诉讼上诉的方式是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直接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对判决不服,上诉期限是10日,对裁定不服,上诉期限是5日,从收到判决、裁定书的第二日起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对被告人的上诉权,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剥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