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在学校有打架行为的,学校应当负相应的管理责任,并对事件中的受害人作出一定的损害赔偿。
《民法典》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一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打架严重拘留一般是会被拘留五日以下;如果情节较严重的,会被拘留五日以上十日以下;结伙殴打、多次殴打的,会被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打架区分责任的情形是一般情况下,先动手打人存在重大过错,负主要责任。对方被迫还击,免于自己受伤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责任。找法网提醒您,责任划分主要是对于后续的人身损害赔偿有重要的依据作用,而对于治安纠纷、刑事纠纷的打架责任划分并不十分重要。对于治安纠纷和刑事纠纷,被害人受伤后验伤鉴定极为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