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注销后,如果公司侵犯员工合法权益的,员工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公司的股东为被执行人,要求公司原股东承担赔偿的责任。根据法律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注销后,公司债务的承担存在几种不同的情况,每种情况下承担方式不同。
1.公司注册资金不到位、出资不足、虚假出资、虚假注册资本的,股东对差额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2.股东抽逃公司资产,导致股东履约能力不足,股东应在抽逃公司资产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因下列情形,使公司与其股东,或该公司与他公司难以区分,控制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连带责任指股东和公司都要承担责任:
(1)公司的利益与股东的收益不加区分,致使双方财务账目严重不清的;
(2)公司与股东的资金混同,并持续地使用同一账户的;
(3)公司与股东之间的业务持续地混同,具体交易行为、交易方式、交易价格受同一控制股东,支配或者操纵的。
4.股东利用公司的独立地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股东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找法网提醒您,公司申请注销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1.公司清算组负责人(法人或代理)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2.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解散裁判文书,公司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决议或者决定,行政机关责令关闭或者公司被撤销的文件;
3.股东会、股东大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外商投资的公司董事会或者人民法院、公司批准机关备案、确认的清算报告;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