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凡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受伤职工,须向市劳动保障局指定的劳动能力鉴定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服务机构)递交书面申请,并按要求详细填写《伤病职工劳动能力鉴定个人申请表》(一式三份),与市劳动保障局指定的劳动能力鉴定服务机构签订《伤病职工个人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协议书》;
2.伤病职工在市劳动保障局指定的劳动能力鉴定服务机构登记后,由服务机构填写《鉴定表》(一式三份)中的个人情况和"伤病情况及医疗经过",贴上申请人小一寸免冠半身近照,并盖服务机构的骑缝章;
3.伤病职工按本人的伤病性质持《鉴定表》到指定诊断医院作诊断结论并由医院有关科室盖章后,连同有关病历、检验结果交回服务机构,由服务机构报送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4.伤病职工向服务机构送齐《鉴定表》等所需资料之日起15日后,到服务机构领取鉴定结论。
申请工伤鉴定应准备如下材料:
1.劳动、聘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人事关系的其他证明材料;
2.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
3.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和复印件;
4.有效的诊断证明、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有关规定复印或者复制的检查、检验报告等完整病历材料;
5.工伤职工的居民身份证或者社会保障卡等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6.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工伤鉴定一般需要六十天出结果。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该从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开始起60天之内做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但是情况复杂的,可以延长三十天。
找法网提醒您,《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与工伤认定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