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发生了医疗事故之后可以通过以下方式索要赔偿:
1.和解:患方和院方可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达成赔偿的和解协议;
2.调解:双方通过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医疗事故赔偿调解;
3.在上述两种途径都无法达成赔偿协议的,则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要求赔偿。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当事人既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卫生行政部门不予受理;卫生行政部门已经受理的,应当终止处理。
1.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
2.护工费: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
3.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4.陪护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5.残疾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
6.残疾用具费: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7.丧葬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规定的丧葬费补助标准计算;
8.被扶养人生活费: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
9.交通费:按照患者实际必需的交通费用计算;
10.宿费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补助标准计算;
11.神损害抚慰金: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
找法网提醒您,医疗事故赔偿责任的构成因素有:
1.客观上存在损害事实;
2.医务人员有违法行为或技术上的失误;
3.损害事实与违法行为之间必须有因果关系。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