抽逃出资的认定标准:
1.行为主体为公司股东或发起人,且其主观上具有抽逃出资的故意;
2.行为主体客观上实施了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虚假出资等行为;
3.产生了实际的损害结果;
4.前述的损害结果与行为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1.如果是公司起诉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诉讼主体是股东和公司;
2.如果是其他股东起诉要求未足额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的,诉讼主体是其他股东与未足额出资的股东。
找法网提醒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股东抽逃出资要承担以下的责任:
1.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2.公司债务不能清偿时,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3.符合刑法规定,构成抽逃出资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